roselin97800 發表於 2025-3-3 13:01:46

各国有义务通过自身或国际合作控制疾病



此外,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采取行动,包括“提供相关技术,使用和改进流行病学监测和分类数据收集,实施或加强免疫接种计划和其他传染病控制策略”(同上,第 16 段)。COVID-19 从一开始,就要求各国遵守这些义务,不及时分享相关信息和技术的国家可能违反其国际义务——就像那些没有迅速采取旨在减缓疫情爆发的政策的国家一样。延迟采取适当的遏制措施也可能导致对最容易感染疾病的人群(如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不可接受和非法歧视,他们的权利可能被牺牲在“一切照旧”态度的祭坛上。此外,“审查、隐瞒或故意歪曲健康相关信息”也可能构成违反保护健康权的义务(同上,第 34 段)。

虽然健康权的实现取决于每个国家的技术和经济能力,但这并不是不遵守 委內瑞拉 WhatsApp 數據 的借口。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1)条,各国必须采取深思熟虑、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步骤,全面实现健康权(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第 30 段),包括针对流行病等情况。健康权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流行病学证据,通过和实施国家公共卫生战略和行动计划,解决全体人口的健康问题”的义务(同上,第 43(f)段),以及“采取措施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和地方病”的义务(同上,第 44(c)段)。有能力帮助其他难以履行其核心义务的国家的国家,也有义务提供此类援助(同上,第 45 段)。

关于适用的尽职调查义务,国际法委员会草案第 9 条规定了“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过立法和法规,减少灾害风险,预防、减轻和防备灾害”的义务,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收集和传播风险和历史损失信息,以及安装和运行预警系统”。确保做好准备的行动尤其涉及“有效管理所有类型紧急情况所需的能力,并实现从响应到持续恢复的有序过渡[…]基于对灾害风险的合理分析和与预警系统的良好联系,并包括应急计划、设备和物资储备、协调、疏散和公共信息安排等活动”(联合国术语定义,部分引用自国际法委员会评论,第 16 段)。第 9 条中对减轻灾害的提及表明该条款的适用性不仅限于灾前阶段,而是贯穿整个情况。此外,正如国际法委员会评注(第 11 条)所解释的那样,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意味着需要这些措施具有有效性。

受灾国均有义务“确保在其领土或其管辖或控制的领土内保护人员并提供救灾援助”(第 10(1) 条),并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保护外部救援人员、设备和货物(第 16 条)——这两项义务都反映了博客文章其他部分已分析过的义务。此外,受灾国有义务在应对灾难所需的响应明显超出其能力时寻求援助(第 11 条),并有尽职义务根据国家法律采取必要措施,以促进迅速有效地提供外部援助(第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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