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人权义务备受争议。例如,在英国,欧洲人权法院关于部署在海外的武装部队负有人权义务的裁定受到了批评。域外性也经常被认为是下一代可能具有开创性的人权诉讼——气候案件——中最棘手的方面之一。一般来说,各国政府难以接受远方陌生人的人权问题真的需要他们操心。他们的直觉似乎是,这不是他们的负担,他们当然也不需要向人权机构解释原因。这种态度解释了为什么证明此类义务的正当性至关重要的两个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规范性的:义务,尤其是源于人权的严格义务,是沉重的负担,因此会引发公平性问题。每当需要分配和履行这些义务时,都需要正当性。第二个原因是审慎性的,涉及解释和执行国际人权法的机构——主要是区域法院和联合国人权机构。其合法性对于其履行职责至关重要(关于欧洲人权法院,具体参见此处)。而每当推理缺乏原则性时,这种合法性就会受到损害(例如,参见此处和此处)。明确援引与正当性相关的工具,有可能使推理(更)符合原则。因此,这对于作为问责体系的国际人权法至关重要。
下一个问题是,需要论证什么。人权是个人(有时是团体),这些行为通常 手机号数据库列表 是为了权利持有者的利益而采取行动,无论其是否有利于被要求采取行动的行为者。这意味着,一项义务主要需要论证两个方面:要做什么以及谁需要做。需要做什么的问题关乎人权义务的内容。谁需要履行该义务的问题也可以称为分配问题——尤其是在积极的域外义务方面,这在气候案件的裁决中尤其可能显得尤为突出。本文的重点是作为分配的域外性问题。
如何(不)证明
理解国际人权法中管辖权的一种方式是说它抓住了如何证明将一项义务分配给特定国家的合理性(见此处)。但即使在没有管辖权条款的地方 - 如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 - 仍然需要理由(见此处)。成功的正当性将给出分配义务的理由,并包括事实和解释这些事实为何相关的原则(关于这一点见此处)。目前,这一理由的候选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事实上的)权力、有效控制(对某个地区或个人,或权利),以及对潜在(跨界)损害来源的能力和控制。这些都是事实。识别相关事实的原则通常只隐含在论点中。这使得评估这些事实中的每一个作为国际人权法中义务分配理由的效果如何变得困难。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在其他地方指出,国际人权法主要以正直和平等的价值观为基础(参见此处)。这些价值观催生了一项原则:任何行为主体,只要能够在公认的国际人权所涵盖的人类生存领域中保证平等待遇,就理应承担相应义务的负担。这是因为这一立场最能体现人权旨在引导和约束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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